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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方式主张快递服务价款,对方未回复是默认吗?-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1日

当前沟通交流渠道日益便捷,很多人喜欢用微信进行商务洽谈。那么,一方用微信主张快递服务价款,一方未回复,是默示同意,还是仅仅代表沉默?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董某与平邑某快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董某经营快递揽收范围,揽收树苗进行自主经营,并约定其客户每单超重及偏远加收费用标准,由平邑某速递有限公司调整后发给董某,参照执行。2021年2月,董某在微信中向客户陈某发送月结款(包含超重费及偏远费)。陈某在微信中对超重费及偏远费提出异议。2021年5月、2021年8月、2022年8月董某通过微信分别向陈某发送月结款(包含超重费及偏远费用)账单,陈某在微信中未回复。董某于2023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快递服务费(包含超重费及偏远费用)30 447元。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董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月结款账单,陈某未回复能否视为同意快递服务价款。庭审查明,2021年2月,董某在微信中向陈某发送月结款(超重费及偏远费)。陈平在微信中对超重费及偏远费提出了异议。后董某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24日、2022年8月17日过微信分别向陈某发送月结款(超重费及偏远费用)账单。陈某在微信中未语言回复。董某在庭审中称其口头同意支付,但微信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陈某对月结款(超重费及偏远费用)账单未回复不能认定为默示,而只能认定为沉默,在董某无证据证明双方以发送账单视为结算的情形下,陈某的沉默不能视为作出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故董某的举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较低,不足以形成内心确认。综上,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董某和陈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成立了一个非纸质的快递服务合同,双方在微信中对该合同的主要要件进行了确认,例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但对于价款或者报酬中关于超重费及偏远费用的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产生了争议,导致了该案的发生。

该案中董某主张其制作的账单(包含超重费及偏远费用)通过微信聊天群发送陈某,陈某未回复也未明确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双方的争议产生于对于微信聊天未回复的不同理解。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董某在微信中第一次向陈某发送关于超重费及偏远费月结款意思表示时,陈某在微信中对超重费及偏远费提出了异议,未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不存在沉默视为认可的交易习惯,故后期陈某对月结款(超重费及偏远费用)账单未回复不能认定为默示,只能认定为沉默,该沉默行为不能认定为陈某针对董某作出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编写人:周航 王兆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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